赵某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在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健身房内使用跑步机时,因跑步机旁地面遗留一块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的金属防滑垫,赵某被绊倒后头部撞击地面,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赵某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该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清理障碍物,亦未对特种设备周边进行有效安全防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赵某家属主张该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健身房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赵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存在过错,且事故涉及第三方清洁人员遗留物品,请求减轻责任。二审法院调取监控视频,确认障碍物为长期遗留且无警示,认定健身房管理存在重大疏漏。同时,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设备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认定健身房对经营场所内的所有安全隐患负有最终兜底责任,第三方责任不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对赵某死亡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2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2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内部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绝对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存在第三人侵权因素,经营者未尽管理职责仍需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金额超过100万元,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及对经营者安全管理高标准的司法导向,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