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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滨海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张某持有效门票进入某市滨海游泳馆(系某旅游集团下属企业)参加其举办的“高空跳水体验”项目。该项目位于场馆顶层挑高平台,距水面约15米。张某在排队等候时,因平台边缘防护栏锈蚀断裂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不慎从高处坠落入水。事故导致张某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造成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多次向馆方投诉并要求赔偿,馆方以“游客自身未注意脚下”为由拒绝全额赔付。张某遂提起诉讼,并提交消费凭证、现场照片、医疗病历等证据,主张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勘验笔录,确认防护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馆方未设置必要警示,认定馆方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认定某市滨海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无过错,判决馆方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高风险游览项目的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消费者存在轻微疏忽,若经营者设施存在重大隐患且未加警示,仍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有助于督促景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