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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盲人张某持公园门票进入某市中心公园游览。公园内一处无障碍通道因长期未检修,地面铺设的盲道砖松动塌陷,且边缘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张某在正常行走过程中,因脚下盲道突然塌陷摔倒,头部及肢体遭受剧烈撞击,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及颅脑损伤。经医院紧急救治,张某最终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张某认为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张某提交了门票作为消费凭证,主张其作为消费者权益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法院认定公园管理处作为设施维护单位,未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消费行为”适用消法第18条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设施维护记录,确认公园方存在管理疏忽,维持一审对事实的认定,但对误工费证据不足部分予以调整。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公园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公园方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针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通过引用消法第18条,强化了经营者对潜在危险的提示和防范责任,对提升公共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