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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75岁的张某因突发呼吸困难由家属送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医院接诊后,在急救转运途中,值班医生赵某未严格核对用药清单,误将高浓度电解质溶液用于张某,且在使用除颤仪时参数设置不当,导致张某发生严重心律失常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发现医院在急救途中存在器械使用不规范、用药错误等过错,且因上述过错导致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后果。张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急救途中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与张某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急救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器械使用过错和用药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市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和用药错误属于医疗过错,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仍需遵循基本诊疗规范。判决结果体现了对老年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严格保护,警示医疗机构需加强急救流程管理和用药核查,具有重要的临床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