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健身会所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某市举办“全民健身文化节”,某健身会所作为协办单位,在商场中庭举办大型促销活动。60岁的张某受邀入场,在通过会所入口处的重型自动旋转门时,因门体感应区域存在视觉盲区且张某行动稍显迟缓,被旋转门夹住腿部。事故发生时,现场秩序混乱,安保人员未及时疏导。张某经诊断为右腿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微骨裂。事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会所自动门未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且未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场所设施安全的规定。张某因事故产生巨大精神压力,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自动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及投诉记录,认定健身会所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考虑到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过旋转门时未加注意,存在一定自身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法院判决某健身会所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鉴于事故导致张某长期行动不便及严重精神痛苦,且经营者存在管理疏忽,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健身会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复杂场景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同时,确立了在经营者设施缺陷与受害人自身过错并存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高额赔偿中的考量因素,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