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持续性腹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住院部。接诊医师李某在查房时未结合张某既往高危妊娠史,仅凭常规听诊即初步判断为普通肠胃炎,未安排必要的超声检查及胎心监护。次日,张某症状加重出现阴道流血,因值班人员误判为宫缩痛,再次延误处理。直至第三天张某发生胎盘早剥引发大出血,胎儿宫内死亡,张某遭受重度休克。经后续抢救,张某虽保住了性命,但造成重度贫血、子宫切除术后遗症,导致终身丧失生育能力及严重精神痛苦。张某出院后起诉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漏诊过错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张某出现警示症状时,违反诊疗规范,未及时行辅助检查,存在明显的漏诊及延误治疗过错;该过错与胎儿死亡及张某子宫切除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主张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高龄高危因素,酌情认定医院承担70%的主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及鉴定意见,结合张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当地标准,核算各项损失。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孕妇住院期间医务人员漏诊导致病情延误的法律后果。通过医学会鉴定明确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医务人员过错认定规则,规范了高危妊娠诊疗流程,对提升孕产妇安全保障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