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大型超市购物。超市正在举办“六一”亲子趣味活动,现场人流密集。张某在自行前往二楼儿童游乐区时,未走指定通道,而是试图通过一部正在检修且未完全封闭的货梯捷径上楼。电梯口虽设有“正在维修,禁止通行”的警示牌,但因光线昏暗且被堆放的促销物料部分遮挡,警示效果不明显。张某强行进入电梯轿厢,因电梯突然启动故障坠落,导致张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父母持有当日在超市消费的购物小票,主张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超市辩称已设置警示标志,且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看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电梯故障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电梯存在违规启动及维保缺失。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有效警示标志及监护人过错程度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消费凭证等证据,综合考量超市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未成年人自身行为及监护人监护缺失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超市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警示标志不充分,承担6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张某自身存在过错,承担40%的责任。鉴于张某父母主张的误工费因无固定收入证明,金额未确定,法院酌情支持部分交通及住宿费用。最终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参照适用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警示标志的显著性、有效性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同时,确立了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时,监护人监护责任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平衡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