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完善心电图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为“胃食管反流”,建议口服药物观察。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呼吸困难,家属于次日再次就诊,医院因分诊延误,直至当日15时才安排急诊,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因诊断延误,张某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发生心脏骤停,虽经急救团队全力抢救,仍导致严重脑缺氧。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医院护理记录显示,首诊医生未详细记录患者胸痛性质与持续时间,存在明显的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伤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张某因治疗及康复期间产生大量误工费用,且需专人护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延误诊断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诊断过错,与张某的伤残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60%。法院结合病历资料、护理记录缺失情况及鉴定意见,对赔偿范围及金额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60%参与度,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门诊初诊环节中“延误诊断”的法律风险。通过护理记录缺失与鉴定参与度比例的结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危重症筛查中的注意义务边界,对规范门诊诊疗流程、完善病历书写具有警示意义,有助于提升医务人员对急症识别的敏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