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颌面部发育异常,由其监护人陪同至某口腔诊所就诊。该诊所医师李某在未进行全面影像学检查的情况下,误诊为普通牙列拥挤,建议并实施了正畸牵引治疗。治疗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张某左侧上颌骨骨板穿孔,引发严重感染及神经损伤,造成左侧面神经麻痹及局部组织缺损。经后续多家医院抢救,张某虽经手术治疗控制感染,但遗留永久性左侧面部畸形及咀嚼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张某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诊所未能提供完整的手术记录,且诊疗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监护人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口腔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治疗过错。鉴于诊所无法提供完整手术记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协商未果,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口腔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口腔诊疗中的高度注意义务。诊所因缺失关键手术记录导致举证不能,直接推定过错,体现了法律对医疗文书规范管理的严格要求,警示基层诊所必须完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