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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妊娠期高血压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主治医师在未核对既往过敏史的情况下,开具含有高剂量硫酸镁的用药清单,且护士在执行静脉滴注时未严格控制滴速。张某在用药过程中突发严重过敏反应,出现呼吸困难、休克等症状。医院虽立即采取急救措施,但因用药过错导致病情迅速恶化,张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用药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比例为70%-80%。张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用药过错,建议责任参与度为75%。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庭审证据,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以赔偿金额过高、责任比例认定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鉴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用药清单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用药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疾病情况及医院过错参与度,维持一审关于医院承担75%赔偿责任的认定。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由法官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未设定固定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妇用药安全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审查重点,特别是对于违反用药清单规范及剂量控制导致的严重后果,医疗机构需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未确定”但需结合过错程度酌情裁量的裁判思路,对规范临床用药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