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陈某因妊娠高血压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病房。入院后,医院护士张某在夜间巡视时,发现陈某出现头晕、视物模糊等先兆子痫症状,但未按规定每15分钟测量一次血压,也未及时通知值班医生,而是自行记录为“生命体征平稳”。次日凌晨,陈某突发子痫抽搐伴胎盘早剥,胎儿宫内窘迫。因病情延误,陈某被迫行紧急剖宫产,虽胎儿抢救成功,但陈某出现重度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长期治疗遗留严重贫血及肾功能不全。经查阅护理记录与用药清单,医院未执行高危妊娠护理常规,存在明显护理过错。
审理过程
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对先兆子痫症状识别与处置存在过错,该过错与陈某病情延误、胎儿窘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双方曾申请人民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护理过错,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高危孕妇的护理注意义务标准。护理不当导致病情延误,即便未直接造成患者死亡,若引发严重并发症,亦构成医疗过错。判决强化了护理记录的证据效力,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护理常规,保障孕产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