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乐园地面湿滑致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在某游乐园游玩。当日雨后,园区内“奇幻漂流”项目入口处的木质栈道因排水不畅积水严重,且未铺设防滑垫或设置警示标志。张某在通过该路段时不慎滑倒,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治疗,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左肘擦伤,住院一周。张某出院后,认为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游乐园辩称地面已定期清洁,张某自身行走不慎,且其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拒绝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诉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游乐园设施安全性进行评估,确认其排水系统存在设计缺陷,且事发时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认定游乐园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游乐园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张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过低且未充分体现精神损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展开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设施合格性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游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游客负有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设施经检测基本合格,但雨后积水未及时处理且无警示,违反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鉴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明显湿滑路面未加注意,亦存在轻微过失,酌情调整责任比例为游乐园承担80%,张某自担20%。最终改判游乐园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施合格前提下,仍需根据实时环境(如天气)履行动态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设施无质量问题,未尽到合理的警示和清理义务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