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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持有效机票及登机凭证,进入位于某国际机场航站楼内的商业健身中心进行锻炼。该健身中心由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运营。当日14时许,张某在使用跑步机时,因跑步机传送带突然发生剧烈抖动并卡顿,导致张某重心不稳摔倒。摔倒后,张某感到右膝剧烈疼痛,随即被机场工作人员送往附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张某右膝软组织挫裂伤,建议休息两周。张某事后向机场方提出索赔,机场公司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张某自身操作不当。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消费凭证、病历资料及现场监控视频。机场公司申请对事发跑步机进行质量检测,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该跑步机电机存在故障隐患,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亦对机场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用并检修相关设施。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监控录像中设备突发故障的画面以及张某无违规操作的事实,认定事故系设施缺陷所致。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提供的健身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无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判决机场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要素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健身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无主观过错,若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顾客受损,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强调了消费凭证与设施合格鉴定在认定责任中的关键作用,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