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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5日晚,某市举办大型电子竞技总决赛,由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场馆方”)主办。当晚现场观众逾五千人,入场高峰期人流高度密集。受害人张某购票入场后,在场馆内B区通道观看比赛。因场馆方未设置有效的分流引导标识,且未根据人流密度及时实施限流措施,导致B区通道发生严重拥挤。张某在拥挤中被后方人群推搡挤压,摔倒后头部撞击地面硬物,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场馆方在群众性活动中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过错,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张某家属持有购票电子凭证,主张场馆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场馆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颅脑损伤致死。法院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监控视频、张某的消费凭证以及场馆方的安保预案缺失情况,重点审查场馆方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定场馆方在人流管控上存在重大疏漏,过错明显。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踩踏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张某无过错,法院酌定场馆方承担100%的责任。综合考量张某生前收入情况及家属误工损失,最终判决场馆方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组织者在应对大规模群众性活动时,必须建立严密的人流管控机制。法院通过认定场馆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强化了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警示各类活动主办方需严格履行《消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踩踏等恶性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