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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赵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商场游泳馆。该游泳馆位于商场内,属特种设备使用场所。赵某进入时,安保人员李某未核实其身体状况,亦未提供必要协助,径直放行。赵某入水后因腿部力量不足无法站立,逐渐下沉。监控视频显示,李某当时正在超市区域整理货架,未对泳池区域进行有效巡视。约十分钟后,其他泳客发现赵某溺水,将其救起送医。经鉴定,赵某因溺水导致脑缺氧损伤,并伴有右腿骨折,构成八级残疾。赵某主张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商场安保人员失职,存在过错。赵某作为残疾人,对自身风险亦有一定认知,但主要过错在于商场。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延伸规定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经法庭调查监控视频,确认安保人员脱岗事实。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主要责任;赵某自身过错承担30%责任。判令某商场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保障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注意义务,即便无直接身体接触,安保人员脱岗导致监控缺失亦构成重大过失。同时,结合监控视频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细化了混合过错下的责任分担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