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整形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7岁的张某因面部痤疮问题,在母亲李某陪同下,前往某整形医院接受“面部吸脂及自体脂肪填充术”。术前,医院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未核实张某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的独立决策能力,亦未完善术前评估。手术中,医院医生操作不当,导致张某面部多处神经损伤,造成永久性面部畸形及局部组织坏死,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术后,张某出现持续性疼痛及严重心理障碍,需长期康复治疗。医院在术后护理中,护理记录缺失关键体征变化,未能及时发现并发症预兆。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某整形医院在术前告知、手术操作规范方面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面部器官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鉴定意见详细分析了护理记录缺失对病情延误的影响。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结合鉴定意见,确认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整形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亦有一定监管疏忽,酌情减轻医院部分责任。最终认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整形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7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接受医疗美容手术时医疗机构的特别告知义务及监护人责任分担规则。通过严格审查护理记录与鉴定意见采信,强化了医疗机构对未成年人患者器官损害风险的防控责任,对规范医美行业诊疗流程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