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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陈某出生于某市妇幼保健院。因出现呼吸窘迫症状,医院康复理疗科医师赵某建议进行高压氧舱治疗。在转运患儿至高压氧舱途中,因救护车颠簸且赵某未全程监护,患儿突发窒息。医护人员紧急实施急救,但因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患儿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患儿父母为治疗及康复支出巨额费用,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患儿父母起诉至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经审查病历、监控录像及现场勘查,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新生儿转运过程中未尽到严密的监护义务,急救措施不及时,存在明显治疗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审理中,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核定后续康复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经核算,患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万元(120万元×70%),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特殊护理期间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转运途中的过错认定,强化了康复理疗环节的风险防控意识,对规范医疗机构内部转运流程、保障新生儿医疗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