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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因妊娠合并症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待产。入院后,医院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充分评估胎儿窘迫风险。次日凌晨,陈某出现胎心异常,值班医生误判为正常波动,延误了紧急剖宫产的最佳时机。在决定转院急救途中,因医院救护车配备急救设备不全且转运决策迟缓,导致新生儿陈某(患儿)在缺氧状态下遭受严重脑损伤。经抢救,患儿虽保命但遗留重度脑瘫,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患儿父母因维权艰难,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延误诊治、告知不充分等过错,与患儿重度残疾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辩称急救途中延误系家属配合度低,但未能提供完整监护记录佐证。法院结合《诊断证明》、产检记录、急救行车轨迹数据,认定医院过错程度较大,采信鉴定意见关于主要责任的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患儿为一级伤残,后续护理依赖程度极高,酌情确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及患儿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产科急救中“病情延误”与“告知义务”缺失的法律风险。在急救途中因医疗资源配置不当导致损害扩大的,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明确了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采信后,结合伤残等级合理确定赔偿比例与金额,对同类产科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