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健身中心及孙某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游客赵某前往位于某市商业综合楼的“悦动”健身房健身。该健身房位于地下二层,赵某需通过一部客货混用的电梯从一楼大厅进入。当日电梯内除赵某外,还有健身房员工孙某正在搬运重型哑铃片。孙某在搬运过程中未确认电梯轿厢与楼层平层情况,强行打开电梯门,导致赵某因视线受阻且未注意脚下,跌入电梯与楼层间的缝隙,头部撞击地面。赵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事后,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出具报告,认定该电梯日常维保记录不全,存在安全隐患。赵某认为健身房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孙某存在重大过失,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同时,法院调取了电梯设施检测报告,证实健身房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疏漏。审理中,法院认定孙某作为工作人员,其职务行为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电梯时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法院判决某健身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0,000元。某健身中心需赔偿赵某84,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第三人(员工)侵权与受害人自身过错并存时,法院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了受害人权益,也警示了经营者需加强设施检测与员工培训,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