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黄疸偏高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建议进行蓝光治疗,但未向家属详细告知可能出现的皮肤过敏、脱水等风险,亦未充分说明如不治疗可能导致胆红素脑病的严重后果,违反了告知义务。治疗期间,护士对张某进行常规理疗护理时,因操作不规范导致患儿局部皮肤破损感染。随后,医院未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存在病情延误与治疗过错。张某病情加重,出现神经系统异常,经鉴定为轻度脑损伤。家属遂起诉要求赔偿,但张某后续康复及神经修复的具体费用因需长期观察,目前尚未确定具体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争议较大。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护理操作不当导致感染以及病情延误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后续治疗费,因患儿需持续康复,双方同意待费用明确后另行主张或由法院根据初步评估酌情处理,故本案暂不处理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部分。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对于尚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告知当事人可在费用发生后另行起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康复理疗中的告知义务边界。即使在治疗方案本身无重大争议下,未尽详细风险告知亦构成过错。同时,确立了“后续治疗费未确定时,可先就已发生损失及精神损害进行部分判决,剩余权利保留”的司法处理规则,平衡了诉讼效率与受害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