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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发热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后,主治医师在未充分告知使用抗生素潜在风险的情况下,直接给予张某注射头孢类药物。用药后次日,张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并继发细菌感染,导致脓毒血症。经抢救无效,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轻度器官功能受损。出院后,张某因后续治疗产生大量费用。张某认为医院未尽到严密的告知义务,导致其未能就是用药风险做出理性选择,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张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在用药前未就是物不良反应、替代方案等向患者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感染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张某提交了详细的医疗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用票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因果关系参与度较低,酌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张某提供的费用票据,核算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务人员在用药决策中告知义务的边界。即使医疗行为符合技术规范,若未就是物风险充分告知,仍构成告知义务违反。对于因果关系轻微的案件,法院严格依据鉴定意见及票据核算护理费等具体赔偿项目,体现了损害填平原则与比例责任原则的结合。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