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发热伴意识模糊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未及时完善血培养等关键检查,对张某的病情演变观察不足,导致院内获得性肺炎未能被早期识别。在后续治疗中,护理记录显示护士对张某的呼吸道护理不到位,加之医院在抗生素使用上的诊断过错,致使张某病情急剧恶化,最终发展为重症肺炎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于2022年5月出院,虽经治疗但遗留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诊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病历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结合临床诊疗规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诊断及护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加重及最终残疾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结论及相关法律规定,核算张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张某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老年患者院内感染与诊断过错的因果关系认定。通过司法鉴定厘清护理与诊疗环节的过错关联,严格适用民法典关于医务人员过错推定原则,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中病历审查重点、责任比例划分及赔偿标准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