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患者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安排进行腹腔镜下阑尾切除术。术前,麻醉医师未严格核对张某过敏史,术中在张某已出现血压骤降、心率失常先兆时,未及时调整麻醉药物剂量,也未及时通知外科医生暂停手术,而是继续追加麻醉剂。术后张某苏醒延迟,出现急性呼吸衰竭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虽保住性命,但造成重度脑缺氧,导致不可逆的脑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麻醉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麻醉实施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对麻醉深度监测不足,处置不当,与张某术后多器官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法院依法采信该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醉处置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疾病为基础,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麻醉处置不当导致患者器官损害的责任认定标准。在司法鉴定意见采信后,法院严格依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规范麻醉临床操作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