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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新生儿陈某因呼吸困难被家属送至某市第三医院急诊。接诊医生未严格履行新生儿窒息复苏规范,误将先天性膈疝导致的呼吸窘迫诊断为普通肺炎,未及时进行影像学检查及转诊,仅给予常规抗感染治疗。次日,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出现严重缺氧,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患儿系因先天性膈疝未加减压导致肺发育不良窒息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误诊,造成患儿死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曾尝试通过卫健委进行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随后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误诊行为与患儿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70%的责任。庭审中,医院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法院经审查认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结合患儿死亡后果、医院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2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合计1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急诊新生儿误诊中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边界。重点在于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明确了当医方无法提供反证时,专业鉴定意见对责任划分的关键作用。同时,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给,彰显了司法对生命权及家属精神痛苦的充分救济,对规范急诊诊疗流程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