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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7岁患儿张某因重度贫血入住某市人民医院。入院后,医院医嘱输注红细胞悬液。护士李某在执行输血过程中,未严格核对患者身份及血液制品信息,误将同型但未经交叉配血的血液制品接入输液管。约30分钟后,张某出现寒战、高热、呼吸困难等急性溶血反应。医护人员发现后立即停止输血并进行抢救,但张某已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确认张某因输血错误导致多器官功能受损。经家属申请,医学会进行鉴定,认定医院在输血操作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双方同意由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输血过错,参与度为70%。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医院过错程度及患儿实际损害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70%参与度,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0元。同时,鉴于患儿遭受严重身心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赔偿4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输血操作中严格核对义务的法律边界。通过医学会鉴定确定参与度,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严重医疗损害,合理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