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社区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患者陈某因持续胸闷、心悸前往某社区诊所门诊就诊。接诊医生赵某未询问既往史,未进行心电图等必要检查,仅凭经验开具常规药物,未出具书面诊断证明。陈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次日病情恶化,家属张某发现时陈某已昏迷,遂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陈某系急性心肌梗死,诊所漏诊导致延误治疗,与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作为家属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定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漏诊构成诊断过错,参与度为7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告知义务产生争议,最终确认诊所未尽充分说明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社区诊所承担70%赔偿责任。依据鉴定及赔偿项目计算,酌定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门诊漏诊的认定标准,强调医务人员对急危重症的识别义务。通过司法鉴定量化过错参与度,规范了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的计算方式,对提升基层医疗合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