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及某设施维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及某设施维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国家5A级景区游玩。在乘坐景区“丛林飞越”高空滑索项目时,当张某到达终点缓冲平台时,因固定滑索末端的缓冲气囊突然脱落,导致张某身体失控撞击硬质护栏,当场摔倒。张某头部着地,经现场医护人员初步判断为右胫骨骨折。景区工作人员随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行内固定术。事后,张某家长向景区投诉,景区方出示该设施“合格”的检测报告,但张某家属指出现场照片显示缓冲气囊固定扣有明显锈蚀断裂痕迹,且此前已有游客投诉该设施异响。经司法鉴定,张某右胫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需护理90天。涉案设施由某维保公司负责日常维护,景区管理处负责运营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护理期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其他游客破坏)及设施是否合格产生争议。景区主张设施年检合格,但未能提供维保公司日常检修记录。张某申请调取维保记录,发现维保公司未按期更换老化部件。法院认定设施存在缺陷,且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景区管理处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设施维保公司因维护不当,承担补充责任。鉴于无证据证明第三人直接侵权,景区与维保公司按过错比例分担。最终判定景区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元;某维保公司在景区无力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保障义务,即使设施有合格证,若日常维护缺失导致故障,经营者仍需担责。同时确立了设施维护单位在未尽维保义务时的补充责任,强化了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安全的保护,警示经营者需落实隐患排查,不得仅凭检测报告免责。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