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7岁的张某因面部痤疮问题,在母亲李某陪同下,前往某医疗美容诊所咨询。该诊所工作人员向李某及张某承诺其具备开展注射类医美项目的资质,并建议注射玻尿酸填充。李某作为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术后次日,张某面部出现严重红肿、溃烂及持续性剧痛。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紧急救治,确诊为感染性坏死性筋膜炎,导致张某面部大面积瘢痕增生、鼻翼缺损,造成严重容貌毁损。经后续多次修复手术,张某仍遗留明显功能障碍及精神痛苦。张某父母因照顾张某产生大量误工费用。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学会鉴定意见认为该诊所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操作不当导致感染扩散,存在明显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进一步确认该过错与张某的面部毁容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误工费计算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诊所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关于推定过错的情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张某未成年、损害后果严重性及家属误工损失,酌定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接受医疗美容服务时医疗机构的严格注意义务,特别是针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告知与操作规范。同时,细化了面部毁容案件中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医美行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