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张某持有效机票进入某国际机场候机大厅,准备搭乘航班。该机场当日举办大型航空展群众性活动,现场人流密集。张某在通过安检后前往登机口途中,因地面湿滑且无警示标识,不慎摔倒。事发时,活动组织者未安排专人疏导,现场秩序混乱。张某摔倒后感到剧烈疼痛,被工作人员送往机场医务室初步处理后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膝关节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因治疗及休养导致误工,且后续康复费用尚未完全确定具体金额。张某与机场管理方就是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张某提交了登机牌作为消费凭证,证明其与机场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机场方提供的安保记录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精神,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国际机场作为经营者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地面湿滑未及时清理及警示,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机场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国际机场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的排查与警示义务。即便无直接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需担责。同时,确立了消费凭证在证明服务关系中的证据效力,对同类机场、商场安全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