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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赵某因早产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入院后,主治医师在未严格核对医嘱及患儿过敏史的情况下,误将成人剂量抗生素静脉滴注给赵某。约两小时后,赵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及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导致重度脑损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赵某父母因照顾患儿产生大量误工及护理支出,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用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的用药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损害后果主要由患儿自身早产体质导致,请求改判降低赔偿比例。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用药过错是导致患儿损害的主要原因。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70%参与度,维持原判主要责任认定。最终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新生儿用药安全方面的严格注意义务。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过错参与度,平衡了医患双方利益,体现了《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适用逻辑,对规范临床用药流程、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