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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乐园游乐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乐园游乐场游玩。在体验“丛林飞椅”项目时,该临时搭建的旋转设施因连接件松动突然发生局部倒塌。张某被坠落的设备部件及座椅挤压,导致右腿骨折及软组织严重挫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张某右下肢功能丧失程度构成十级伤残。某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对临时设施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与维护,存在明显管理疏忽。张某父母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某乐园主张设施故障系第三方安装公司所致,属第三人侵权。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包括其他游客及工作人员陈述)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运营单位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认定某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乐园作为经营者,对临时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管理疏忽与张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三方安装公司虽有过错,但某乐园未能证明其已尽到严密的选任和监督义务,故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综合考量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损失(按父母误工计算)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85,000元。某乐园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中,经营者不能以第三人侵权为由完全免责。通过司法鉴定与过错责任划分,合理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保护与经营者责任边界,对规范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