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性腹痛至某康安诊所就诊。诊所医生李某在未完善术前检查、未评估张某高龄风险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实施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中,李某操作失误损伤张某肝门部血管,导致大出血及肝脏严重缺血性损害。术后张某出现肝功能衰竭,被紧急转至三甲医院抢救,虽经全力救治保命,但遗留重度肝纤维化及慢性肝衰竭,需长期依赖药物维持及定期干预。张某为此支付了大量急诊抢救、住院治疗、后续抗纤维化治疗等费用,累计票据金额达12万元。张某认为诊所存在严重治疗过错,导致其器官不可逆损害,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经张某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康安诊所作为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与条件,且术前评估缺失、术中操作不当,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肝脏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费用票据及张某年龄、伤残等级,综合认定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康安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诊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超范围执业或不具备条件实施高风险手术的法律责任。重点阐释了《民法典》第1221条关于医务人员过错认定的标准,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对于老年患者,医疗机构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未尽评估义务导致器官损害,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规范基层医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