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陈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与检查义务,未及时安排心电图等关键检查,导致漏诊急性心肌梗死。家属张某多次催促,医生仅开具止痛药后让患者回家观察。次日凌晨,陈某病情恶化,家属紧急将其送往他院,途中陈某死亡。经尸检,陈某系急性心肌梗死致心源性猝死。家属张某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漏诊过错,导致患者错失急救黄金时间,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同意由医学会进行鉴定。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漏诊导致延误治疗,与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随后,张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张某因处理此事产生的误工损失为8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医学会鉴定意见,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综合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张某的误工费8000元,酌定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漏诊情形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边界。通过医学会鉴定与司法鉴定结合,精准划分责任比例,并规范了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对提升急诊诊疗规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