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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赵某与朋友入住某酒店,计划次日清晨前往附近景点。当晚22时许,赵某在酒店大堂与前台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因不满服务态度,赵某在离开时故意用力踢踹通往二楼休息区的旋转楼梯扶手,导致扶手连接处松动。赵某随后沿楼梯下行,行至二楼与一楼连接处的转角平台时,因该处台阶边缘存在约3厘米的隐蔽性破损且未设置警示标识,加之赵某夜间视线不佳,不慎踩空,从约4米高的台阶处坠落。赵某头部撞击地面大理石台阶,当场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后,赵某家属向酒店方提出投诉,要求赔偿。酒店方承认楼梯台阶存在瑕疵,但主张赵某踢踹行为系第三人侵权,且赵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是否存在消费凭证、设施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标准及责任划分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酒店楼梯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确认台阶边缘破损不符合建筑安全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调取监控录像证实赵某踢踹行为与设施松动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出具消费凭证以证明服务合同关系进行举证质证,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缺陷,承担60%的主要责任;赵某自身疏忽承担40%的责任。判令某酒店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即使受害人存在轻微过错,经营者仍需对设施缺陷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确立了在缺乏书面合同时,通过消费凭证和事实行为认定服务关系及安全保障义务边线的裁判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