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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新生儿张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诊所。接诊医师在未完善术前评估情况下,违规使用某型号新生儿呼吸机,因参数设置错误导致患儿肺部气压伤。术后,诊所手术记录显示器械操作时间与实际不符,存在篡改嫌疑。患儿出院后确诊为重度脑瘫伴四肢痉挛,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家属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诊所使用呼吸机存在明显过错,与患儿脑瘫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针对诊所提交的存疑手术记录,结合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诊所存在隐匿、伪造病历情形,依法采信鉴定意见,确认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某诊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患儿伤残等级及后续康复需求,判令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严格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要素范围内,符合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使用中的注意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当医疗机构存在违规使用器械、伪造手术记录等过错时,直接推定其有过错。这强化了病历真实性在医疗损害鉴定中的证据效力,警示基层诊所必须规范诊疗行为,保障新生儿医疗安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