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体育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残疾人张某持票进入某市体育中心体育馆参观。场馆入口处设有大型自动感应门。张某因行动不便,在通过自动门时未完全确认门体状态,试图加速通过。此时,自动门因传感器故障突然闭合,将张某夹伤。现场安保人员李某发现后未立即启动紧急停止程序,而是先尝试手动推开门扇,导致张某遭受持续性挤压,最终因内脏破裂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事后向体育主管部门投诉场馆安全管理缺失。经调取医院病历,张某入院时已处于休克状态,确诊为多处内脏破裂。家属起诉要求赔偿,主张场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自动门故障原因及安保人员操作规范性进行鉴定。鉴定认为自动门存在维护不当导致的故障,且安保人员处置程序违规。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争议。法院结合监控视频、医院病历记录及证人证言,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体育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自动门安全隐患,且安保人员应急处置不当,未尽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存在一定过错,减轻场馆方部分责任。酌定场馆方承担70%责任,张某自负30%责任。判令某市体育中心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自动设施安全管理标准,强调安保人员应急处置的规范性要求。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进入公共场所时,管理人需提供更周延的安全保障。同时,受害人自身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得到司法确认,对平衡权益与风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