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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与朋友李某前往某景区游玩。当日景区举办大型民俗活动,现场人流密集。14时许,张某在观景台附近遭一名身份不明的第三人当胸猛击,导致张某倒地后头部撞击石阶,经路人报警,安保人员迅速到场控制嫌疑人并送医。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医院病历显示其存在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张某家属随后向景区提出索赔,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张某之弟刘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颅脑损伤致死。庭审中,双方就是景区安保措施是否到位展开举证质证。法院结合现场监控、安保人员巡逻记录、事发时人群密度报告以及医院病历,重点审查景区是否履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针对大型聚集活动的应急预案及现场管控能力。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实施暴力侵害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某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时未设置足够安保力量,对突发暴力行为反应迟缓,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景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景区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大型公共场所举办聚集活动时,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即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造成,若经营者未尽到严密的安保与应急义务,仍需承担补充责任。这警示景区等经营者需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