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牙齿松动前往某口腔医院就诊。主治医师李某在未详细询问过敏史的情况下,为张某注射含普鲁卡因的局部麻醉药。注射后张某出现呼吸困难、面色青紫等严重过敏反应,李某立即启动急救程序,但张某病情迅速恶化陷入昏迷。医护人员紧急拨打120,在急救转运途中,张某因过敏性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某口腔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充分告知义务、违反药物使用规范等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为维权支出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等,累计票据金额达120万元,另产生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遂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参与度为70%-8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中关于药物剂量与过敏反应的关联性认定产生争议,经法庭质证,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及专家辅助人意见,依法采信了该鉴定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口腔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特异体质及急救途中不可控因素,酌情确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合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核定总损失为135万元。判令某口腔医院赔偿张某家属10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4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遵循《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司法审判中的证据效力。通过量化过错参与度,精准划分医患双方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医疗机构规范用药、履行告知义务的严格要求,对提升口腔诊疗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