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产检发现胎儿发育迟缓,前往某诊所进行产前检查及待产服务。该诊所医务人员李某在接诊过程中,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未对张某进行严密的胎心监护,且在张某出现先兆早产征象时,未及时建议转诊至具备抢救条件的上级医院,而是建议留观。次日,张某突发羊水栓塞伴胎儿窘迫,虽经紧急处理,但因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经抢救无效后遗留重度脑瘫,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及新生儿因治疗产生巨额费用,且后续仍需长期康复护理,具体后续治疗费用因治疗周期长暂无法确定最终总额。
审理过程
张某起诉至法院,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通过查阅病历、护理记录,发现诊所存在漏记胎心监护异常数据、未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等违规行为。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于后续治疗费需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结算,本案暂就不确定的后续治疗费部分不予一次性判决具体金额,但确认其赔偿权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诊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隐匿、伪造病历资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其有过错。结合鉴定意见,酌定某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确认新生儿有权就是否产生后续治疗费另行主张权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产科诊所因护理记录缺失、漏记关键体征导致的过错认定。通过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过错推定规则,强化了医疗机构病历书写与保管义务,明确了未确定后续治疗费的处理路径,对规范基层产科诊疗行为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