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持续腹痛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必要的血常规、B超等常规检查,仅凭经验初步判断为普通肠胃炎,开具口服药物。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发热,家属多次要求住院观察,诊所以无床位为由拒绝,建议其转院。次日,张某病情恶化,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急诊,确诊为急性阑尾炎穿孔并发严重腹膜炎。因延误治疗,张某被迫接受急诊手术切除阑尾,术后引发严重盆腔感染,住院长达15天。经后续多次抗感染治疗,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慢性盆腔痛,需长期随访。张某认为诊所误诊导致其病情加重,产生额外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误诊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诊孕妇腹痛患者时,未履行与基层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诊疗义务,未完善必要检查,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感染加重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诊所认可过错但主张责任比例过低。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8,000元。最终判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张某33,6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对特殊群体(如孕妇)的注意义务标准。误诊并非完全免除责任,关键在于是否履行了与其资质、能力相符的诊疗规范。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中的核心作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的合理计算,为同类基层医疗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