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新生儿张某因呼吸困难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发现患儿病情危重,建议立即转往上级医院抢救,但护士在制作护理记录时存在瑕疵,未如实记载病情变化细节。在等待救护车期间,患儿病情突然恶化,出现严重缺氧症状。因转运途中急救设备衔接不畅,导致患儿获得专业救治的时间被延误。尽管经全力抢救,张某仍因脑缺氧导致重度脑瘫,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父母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护理记录不规范导致关键信息缺失,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认定医院在护理记录书写不规范,且在病情评估与转运决策中存在延误,与患儿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记录缺失对诊疗决策的影响以及急救途中延误的具体情节,结合鉴定意见,对责任比例进行了重新核算。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40%的次要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诊疗中护理记录规范性对医疗过错认定的关键作用。在急救转运场景中,即使无直接手术失误,因记录瑕疵导致的病情评估延误亦构成诊疗过错。判决严格遵循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合理划分责任比例,对规范医疗机构文书管理及急救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