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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因突发高热、意识模糊至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完善血常规、CT等关键检查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口服药物建议回家观察。次日凌晨,陈某病情急剧恶化,再次入院后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脓毒血症,进而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陈某于入院第7天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对患者出现的严重感染征象识别不足,未严格履行急诊诊疗规范,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病情恶化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家属因处理丧葬、陪护等事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诊断过错,参与度为70%-80%。庭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及误工损失产生争议,原告提交了严密的护理支出凭证及收入证明。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症患者的识别义务边界。通过细化延误诊断情形下的过错认定与赔偿计算,特别是护理费等间接损失的举证要求,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有助于提升急诊诊疗规范化水平。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