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72岁的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的“某游泳馆”进行晨练。该游泳馆入口处安装有一组大型自动感应玻璃门。当日上午9时30分许,张某步入入口区域,自动门按程序开启。然而,当张某准备通过时,门扇因感应系统故障突然反向闭合,导致张某侧身被夹。张某随即感到腰部剧痛,无法站立,周围工作人员见状立即拨打120并将其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张某右侧肋骨骨折伴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0天。事后,张某家属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并拍摄了自动门故障时的照片,发现门扇闭合速度过快且无有效防夹缓冲装置。张某多次与游泳馆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过错争议较大,遂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调解未果后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自动门进行安全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自动门虽经出厂检验,但日常维护记录缺失,防夹功能灵敏度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医疗记录及鉴定意见,认定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未确保自动门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导致张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老年人,对自身行动能力评估不足,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最终判决某游泳馆赔偿张某人民币84,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自动门等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强调了设施合规性与维护记录的重要性。对于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在公共场所遭受伤害的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提示经营者需定期检测特种设备,防范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