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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酒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持某酒店餐饮消费凭证,前往该酒店位于三楼的KTV娱乐场所消费。当晚21时许,张某在结束用餐后准备前往KTV包厢,途经酒店大堂与三楼连接处的自动扶梯。该扶梯入口处虽设有“小心台阶”标识,但未在扶梯运行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奔跑”或“抓紧扶手”警示标志,且地面略显湿滑。张某在下行过程中因未注意脚下,踩空导致摔倒,随即感到右膝剧烈疼痛。张某当场无法站立,由酒店工作人员协助送医。经医院诊断,张某右膝软组织挫裂伤,伴有轻度关节积液。张某随后向酒店方主张赔偿,要求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双方就是否存在安全管理瑕疵及赔偿金额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消费凭证、病历资料及现场照片。酒店方辩称已尽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为明确伤情及护理需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张某右膝软组织损伤,建议护理期为10日。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重点审查了酒店在电梯及通道区域警示标志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设置的警示标志不充分,对张某的摔倒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亦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酒店承担7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酒店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电梯等高风险区域的警示义务标准。警示标志不仅需存在,更需具备充分性和显著性。对于软组织损伤等轻微伤害,结合司法鉴定确定的护理期,合理划分过错比例,对平衡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责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