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正值“五一”劳动节,某商场举办大型促销及娱乐联动活动,现场人流如织。受害人张某作为游客,在商场一楼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因扶梯突然急停且无工作人员引导,导致张某摔倒。经送医诊断,张某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经查,该商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严格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大型活动安全保障的规定,事发时扶梯旁无工作人员值守,且未对拥挤人群进行有效分流。张某主张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十级伤残。庭审中,张某提交多名现场目击者的证人证言,证明事发时商场工作人员缺位。法院结合现场监控录像、商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认定商场存在过错。考虑到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安全,亦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商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商场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自动扶梯等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通过划分经营者与受害人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对公共安全管理的引导,强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独立评价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