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胎动异常前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查看张某提交的既往检查报告时,未结合张某当前血压偏高、蛋白尿等先兆子痫征象,仅凭经验开具常规保胎药物,未完善凝血功能等关键检查,存在明显的诊疗护理过错。张某服药后病情恶化,出现重度子痫前期症状,入院后虽经抢救,但因胎盘早剥引发DIC,最终导致胎儿死亡及张某重度子痫发作致多器官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未严格履行诊疗规范,漏诊误诊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家属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参与度为70%-80%。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判决赔偿总额65万元。张某家属不服,认为医院过错明显且后果严重,精神损害赔偿过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用药清单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认为一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考量未充分体现对生命权侵害的惩戒与抚慰。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金额计算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偏低。鉴于医院过错程度较大,且导致孕妇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酌情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关于责任比例及物质损害赔偿部分的认定;变更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5万元;合计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医疗损害中,即便患者自身病情复杂,医疗机构若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二审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调整,体现了对生命权最高位格的保护,为同类孕妇医疗损害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量化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