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商场火灾人身损害赔偿案

张某诉某商场火灾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与朋友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场举办的“狂欢之夜”娱乐活动。该商场由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消防设施由某物业维护公司负责日常维保。当晚20时30分许,商场二楼舞台区域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由于现场疏散通道堆放杂物且未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警示标志,张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浓烟并遭坠落物砸伤,最终因重度烧伤及吸入性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火灾中吸入有毒气体导致呼吸衰竭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商场方就是赔偿责任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火灾原因及商场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火灾直接原因为线路老化短路,但某物业维护公司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定期检测消防设施,且现场警示标志严重不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某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对设施维护单位存在选任和监督过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火灾由设施缺陷引发,且无证据显示受害人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最终判决某商场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时,经营者对设施维护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警示标志是否充分、设施检测报告是否合规是认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履行的关键。对于因管理疏漏导致的安全事故,即便无主观恶意,仍需承担严厉的赔偿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