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前往某滨海景区游览。该景区设有供游客使用的公共健身步道。当日天气晴朗,步道地面干燥。张某在沿步道慢跑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轻微不平处,不慎绊倒,头部撞击步道旁石质护栏后摔落,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景区安保人员立即到场查看并协助拨打急救电话,并配合家属拍摄了现场照片。张某家属认为景区未设置警示标志且护栏不符合安全标准,遂与景区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因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张某子女起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8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确认直接死因为颅脑损伤。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安保人员处置记录及景区日常维护日志,重点审查了经营者是否履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已设置基本防护设施且事发后处置及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及安全注意义务未尽到充分谨慎,存在主要过错。综合考量,判定景区承担30%的次要责任,张某自行承担70%的主要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景区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强调经营者责任与受害人自我注意义务的平衡。对于老年人参与体育活动或游览,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受害人需对自身安全承担更高注意义务,有助于引导公众提升安全意识,同时督促经营者完善设施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