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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62岁的张某持某市公园管理处发行的电子门票(消费凭证)进入其运营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当日正值国庆黄金周,园内人流密集。下午14时许,在“梦幻剧场”与“旋转木马”连接处的狭窄通道内,因游客激增引发严重拥挤。张某在跟随人流缓慢移动时,被前方名为李某的第三人推搡挤压,导致摔倒。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疏导,也未设置足够的隔离设施。张某倒地后遭后续人群踩踏,经路人报警及公园保安初步查看,张某自述受伤并投诉。经医院诊断,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伴有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主张公园管理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第三人李某侵权,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误工期20日,护理期10日。法院调取了公园当天的监控录像,证实事发时通道拥堵严重,公园方未采取有效限流或分流措施。同时,查明第三人李某因急于通过已推搡张某,但李某因身份不明且情节轻微,公园方未能提供其确切身份信息,张某遂仅起诉公园管理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人流拥挤未加管控,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三人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张某摔倒,但因无法追加李某为被告,且公园方管理疏忽加剧了损害后果,酌情认定公园承担70%的责任,张某自身在拥挤中未保持足够警惕,自担30%责任。判令某市公园管理处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面对突发性拥挤时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有第三人侵权,若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疏导、限流和防护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或按份责任。同时,强调了消费凭证在证明服务合同关系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