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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国际大酒店附属的“夜色”娱乐会所参加聚会。期间,张某因醉酒与同案第三人李某发生口角,李某随即对张某实施推搡并拳打脚踢。酒店安保人员赵某在巡逻中发现冲突,未严格遵循《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制止暴力行为的操作规程,未及时使用约束性措施控制李某,反而在处置过程中用力推搡张某,导致张某摔倒后头部着地,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经医院诊断为右臂软组织挫裂伤、左膝擦伤,虽经治疗未构成伤残等级,但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事后,张某与李某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不构成伤残。审理中,证人证言证实安保人员赵某处置动作过大且未及时隔离双方。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残疾赔偿金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张某无伤残等级但需长期休养的事实,重点审查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划分比例。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判决中关于李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的部分;认定某国际大酒店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20,000元;某国际大酒店在上述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未构成伤残,驳回其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但考虑到其遭受的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核定酒店及李某合计赔偿金额约为145,000元,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娱乐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便受害人未构成伤残,若经营者处置不当加剧损害或未尽合理制止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细化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补充责任的划分,对规范安保人员履职、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